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寧波市醫療器械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NINGBO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DEVICE INDUSTRY,縮寫:NBAMDI。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寧波市內從事醫療器械、康復輔助器具的生產、經營企業、院校、科研、檢驗和臨床單位等獨立的社會組織和自然人自愿參加并依法登記成立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全市醫療器械、康復輔助器具企事業單位和政府之間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制定并執行行規行約和各類標準,協調、規范和監督本行業企業的經營行為,維護行業信譽,不斷提高全行業素質和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增加行業整體實力,為會員服務,反映行業企業的愿望和訴求,代表并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政法規和有關法律,促進全市醫療器械、康復輔助器具行業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聚焦規范提升,加強風險防范,積極參與清廉社會組織建設
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寧波市民政局,黨建工作機構是鄞州區福明街道黨工委。本會接受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區域:浙江省寧波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有關國家醫療器械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充分發揮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二)開展行業發展方面的調查研究,掌握行業動態,提出有關行業發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政法規和有關法律;代表行業向政府部門反映訴求,維護行業企業合法權益;承辦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
(三)制定并執行行規、行約和各類標準,協調、規范和監督本行業企業的經營行為,對本行業產品和服務質量、競爭手段、經營作風進行嚴格監督,維護行業信譽,鼓勵公平競爭,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四)引導企業加強自主創新,促進新產品、新技術開發。組織開展科研單位與企業之間的技術交流活動,推動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促進行業技術進步、產品質量管理提高。
(五)對本行業的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發布結果。
(六)開展對本行業國內外發展情況的調查和交流,組織國內外展覽會,研究本行業面臨的問題,提出建議、出版刊物,供企業和政府參考。
(七)為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技術和經營管理等咨詢和培訓服務,指導和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職工素質,增強企業整體實力。
(八)利用協會專業和人才優勢資源,積極組織開展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審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從事醫療器械、康復輔助器具研發、生產、經營和服務以及與之相關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院校、科研、檢驗和臨床單位及其它社會團體和自然人,均可申請成為本協會會員。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法人為單位會員,自然人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承認并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四)積極參加協會活動,遵守會規會約,愿意接受本協會的指導和承擔委托交辦的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審核,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秘書處資料歸檔,并發給申請人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承擔本協會交辦和委托的工作;
(五)按《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支持配合協會在職責范圍內進行的各項工作,包括提供有關資料、數據和信息;
(七)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嚴格自律,維護行業共同利益。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因故變動或離職,因及時向協會提出書面變更。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協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害或經濟損失的;
(四)受到相關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協會應當收回其會員證。協會應在每年年檢后10天,在協會網站公布本會會員名單。會員退會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與本協會活動的,視作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權;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報告;
(五)審議并決定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案;
(六)對協會重大事項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定和修改章程;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人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每屆四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同時換屆。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或聘任秘書長);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聘請(或解聘)名譽會長、顧問和名譽理事。
(五)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七)制定本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和變更事項;
(九)討論通過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十)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一般不能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處理理事會職權的中除第十八條第(三)事項,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定期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可在五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會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監事會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
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定期會議應在會議召開三個工作日以前、臨時會議應在會議召開前書面通知全體理事,通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等。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協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以理事會會議形式(情況特殊可采用通訊會議形式)行使職權,可采取舉手表決或投票方式做出決議。
但就與由重大厲害關系的事項表決時,該理事應當回避,不得參與表決。
理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應由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常務副會長應在會長授權下主持會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簽到和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在本次理事會會議結束前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理事會的簽到、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并應向全體會員召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單;
(三)會議議程。
(四)理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
(六)監事會成員和聘任制秘書長 列席理事會議。
理事會應當主動接受監事會的監督,不應阻撓、妨礙監事會依職權進行的檢查、審計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規則同理事會會議規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的除(一)、(二)、(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長、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長、副會長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于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業內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及協調能力;
(三)當選后任職屆滿不超過70周歲;
(四)熱愛本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其中常務副會長一名)。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在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選任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選任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候選人資料須在會員大會召開的三個工作日前向全體會員公開,同時在社會團體網頁上公開。
第三十五條 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一般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投票。
會員代表對于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棄權,也可以另選他人。
在投票前,會議主持人應介紹會長、副會長、理事候選人基本情況,或由候選人分別向會議作規定時間的演講。
投票結束后,由會議推選的監票人、計票人將投票人數和票數進行統計、核對,并由監票人對統計結果簽字確認,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候選人獲得到會會員代表人數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方為有效。
第三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候選人獲得到會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始得當選。如果會長、副會長、理事候選人得票均未達到三分之二時,可進行多輪投票,直到選舉出符合規定的會長、副會長、理事人選。
第三十八條 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
第三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的罷免,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授權常務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會長如因故不能履行職務超過六個月的,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從副會長中選舉產生一名會長。
會長、副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須有本人提出申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會長行使以下職權時: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組織研究本會及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報告工作,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發本會重要文件;
(五)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常務副會長主管秘書工作處及在會長出缺時代行其職務。
第四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本會所賦予的權利,維護本會利益。
第四十四條 理事一年內累計二次無正當你有不參加理事會議或不履行理事職責的,可考慮經理事會表決后取消其理事資格,由理事會進行補選。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設立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成員的人數為3人。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本會的決策、決議、計劃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會費收繳、使用及財務預算、支出和決算等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三)對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任職人員和協會聘請的工作人員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運行,及各類人員的任免,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選舉程序進行監督;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立交理事會并監督執行。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在履行監督職責的過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一)督促改進或執行和不予認可權。監事會對理事會執行工作計劃不利或經費開支的預、決算不合理的情況下,可以發出督促執行或改進通知。監事會兩次發出督促執行或改進的通知后仍未見改觀的,經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同意,監事會可以對該工作計劃或預、決算不予認可,監事會應向會員大會通報。
(二)二次表決建議權。監事會發現理事會及相關委員會做出的主要行規及有關規定,存在違反或違背會員根本利益的隱患時,可以建議理事會及相關委員會進行二次表決。
(三)提醒注意和建議罷免權。監事會對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不能盡職盡責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負責人可以提醒其注意并要求其及時改正。對監事會兩次提醒注意并未及時改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負責人,經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同意,監事會可以向理事會打出建議終止履行職務的通知書,并建議召開會員大會罷免其相應職務。
第四十九條 監事應列席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以下統稱理事會)會議。
對于各類會議中需要表決通過的文件,理事會等各相關機構一般應提前五個工作日通報監事會,便于監事會事先行使監察職責。
列席會議的監事有權發表意見,但不享有表決權。
列席理事會會議的監事應當將會議情況報告監事會。
第五十條 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指派監事列席秘書處會議。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可作為對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等業績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二條 監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沒有擔任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財務負責人;
(二)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四)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第五十三條 監事由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監事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監事在任期內,會員代表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五十四條 監事候選人資料應該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三個工作日前向全體會員代表公開,以保證會員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了解。
第五十五條 監事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選舉制。
第五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監事,應有到會人數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方為有效。
監事候選人獲得參加到會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票始得當選監事。如果監事候選人得票均未達到二分之一時,可進行多輪投票,直到選舉出符合規定的監事人選。
第五十七條 監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經監事會委托,核查協會財務狀況,有權要求理事會及相關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報告;
(二)出席監事會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三)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四)根據章程規定和監事會的委托,行使其他監督權。
第五十八條 監事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章程,忠實履行職責,執行監事會決議,維護會員利益;
(二)不得以權謀私;
(三)保守本會秘密。
第五十九條 監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章程,給本協會或會員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如監事一年內累計二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監事會議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應經理事會提名取消其監事資格,由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
第六十一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會員大會監事選舉中得票最高的監事直接擔任,也可由監事會自行投票選出。
第六十二條 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決定是否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會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結果;
(三)代表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署監事會的決議和建議;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每半年必須召開一次。
監事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要求監事長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是否召開由監事長確定;經三分之一以上監事附議贊同的,應當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六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在召開三個工作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內容及表決事項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監事會成員。
第六十五條 監事應當出席監事會會議。因故缺席的監事,可以事先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也可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載明授權范圍。
無故缺席且不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的,視為同意監事會的決議。